一、未簽訂勞動合同怎么辦?
自2008年1月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后,員工因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而要求公司支付雙倍工資差額的勞動爭議日趨增多。實踐中,并非只要客觀上雙方?jīng)]有簽訂過書面的勞動合同,公司就應當每月支付給勞動者雙倍工資,還應當考慮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原因是用人單位造成還是用人單位以外的原因所造成的。
《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超過一個月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合同的,是否需要雙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應當考慮用人單位是否履行誠實磋商的義務以及是否存在勞動者拒絕簽訂等情況。如用人單位已盡到誠信義務,因不可抗力、意外情況或者勞動者拒絕簽訂等用人單位以外的原因,造成勞動合同未簽訂的,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所稱的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因用人單位原因造成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但因勞動者拒絕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并拒絕繼續(xù)履行的,視為勞動者單方終止勞動合同?!?/p>
二、勞動合同未簽原因應怎么證明?
在勞動爭議中,鑒于用人單位在勞動關系中所處的優(yōu)勢地位,對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原因,在勞動者否認的情況下,用人單位負有舉證責任,如果舉證不能的,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我們建議用人單位應當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與員工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如果員工拒絕簽訂的,公司可將《簽訂勞動合同通知書》和《勞動合同》文本通過快遞等方式送達至勞動者所確認的聯(lián)系地址,以盡到自己的告知義務和誠信義務,并注意保留好相關的有效送達憑證,以備勞動爭議發(fā)生后舉證之用。同時,對于勞動者在用工一個月后依然拒絕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支付經(jīng)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