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完產假被單位辭退
休完產假回公司復職,卻被解除了勞動關系。近日,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對這起勞動爭議糾紛作出一審判決,北京中瑞泰科技有限公司被判支付張女士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8850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4年7月張女士到中瑞泰公司工作。2006年1月1日雙方簽訂勞動合同書,后續(xù)訂合同終止日期為2007年12月31日。雙方均認可張女士于2007年8月即未到公司工作。張女士稱2007年8月因其懷孕雙方口頭協(xié)商一致為其辦理停薪留職,2008年6月9日到公司上班時,中瑞泰公司以不能再為其安排崗位為由,單方與其解除勞動關系。中瑞泰公司對此不認可,稱根據勞動合同及員工手冊,張女士未到公司工作的行為已構成自動離職,雙方勞動合同關系已于2007年8月自動解除。張女士稱公司提交的員工手冊制定于2007年1月,并非勞動合同中約定的附件。
經查,中瑞泰公司為張女士上社會保險至2008年5月,中瑞泰公司稱系工作失誤。張女士稱其月薪為2950元,中瑞泰公司稱張女士基本工資為1500元。庭審中,雙方均不愿繼續(xù)存續(xù)勞動關系。
單位辭退員工是否需付經濟補償金
張女士曾以要求中瑞泰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及賠償金為由向海淀區(q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仲裁委員會裁決駁回張女士的全部申訴請求。張女士不服裁決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后認為,2004年7月張女士到中瑞泰公司工作,并簽有勞動合同,雙方已建立勞動合同關系。張女士稱雙方口頭約定為其辦理停薪留職,并稱2008年6月9日公司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但其未就上述事實提供證據證明,對其主張法院無法采信。中瑞泰公司稱張女士違反員工手冊規(guī)定,屬于自動離職行為,但其提交的員工手冊制定于雙方簽訂勞動合同之后,不能證明該份員工手冊即為勞動合同中約定的附件,因此,中瑞泰公司主張雙方勞動關系已自動解除的理由不足?,F(xiàn)雙方均不愿繼續(xù)存續(xù)勞動關系,法院視為雙方協(xié)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中瑞泰公司應向張女士支付2004年7月至2007年7月的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對于具體數(shù)額,因中瑞泰公司未就張女士工資標準進行舉證,故法院采信張女士主張,按月薪2950元予以核算。對于張女士要求中瑞泰公司支付賠償金的主張,不屬于法院審理范圍,對此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