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女子連遭三次換崗拒絕執(zhí)行
練女士是渝中區(qū)人,在重慶某公司從事銷售內勤工作,她與公司簽的勞動合同期至2014年3月26日。
2012年2月,練女士開始休產假并于同月29日生下一女。同年5月31日,練女士休完產假欲返回公司上班。但讓她沒想到的是,公司告訴她,她的崗位已被其他人代替了。
2012年6月14日,公司安排練女士從事審價工作,練女士不同意該崗位調整安排,未去公司上班。2012年6月15日,公司安排練女士從事成本核算,練女士不同意該崗位調整安排,仍未去公司上班。2012年6月18日,公司再次安排練女士從事庫房管理工作,練女士不同意該崗位調整安排,仍未去公司上班。
同年6月27日,公司以練女士連續(xù)曠工為由,解除了與練女士的勞動關系。
公司能否將其開除
2012年12月24日,練女士向南岸區(qū)法院起訴,請求判決公司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違法,并賠償自己3。1萬余元損失。
庭審中,重慶某公司辯稱,公司對練女士工作崗位進行合理調整,練女士不服從公司工作安排嚴重違反了公司的規(guī)章制度,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合法,不需要支付其賠償金。
一審法院認為,練女士的哺乳期應為2012年2月29日至2013年3月1日。婦女在哺乳期內,任何單位不得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或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重慶某公司作為用人單位,沒有證實對練女士的三次調整崗位得到了練女士同意,違反了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公司單方解除練女士勞動合同的行為,屬于違法解除。
據(jù)此,法院一審判決:重慶某公司支付練女士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賠償金24300元。重慶某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市五中院提起上訴。日前,市五中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