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女工不勝任工作
李某于2012年9月到蒼山縣某酒店干服務員。2013年12月,李某發(fā)現后要求單位給予調整工作崗位。經過一段時間的培訓,單位安排其從事收銀工作。由于李某知識水平有限,收款經常出現問題,2014年2月15日,該酒店以李某不勝任工作,給單位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為由與其解除了。李某不服,遂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請求撤銷單位與自己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庭審中,該酒店辯稱,李某不勝任工作,單位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
單位能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仲裁委受理后查明,李某不能勝任工作和懷孕的情況均屬實。仲裁委認為,第26條規(guī)定,勞動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同時,第29條第3項規(guī)定,在孕期、產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26條、第27條的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秳趧臃ā返?9條規(guī)定對懷孕女職工不能依據《勞動法》第26條規(guī)定解除合同的規(guī)定應當是優(yōu)先適用的。也就是說,即使李某真的不能勝任工作,但因為李某懷孕了,單位也是不能解除她的勞動合同的,這是《勞動法》對女職工的特殊保護。據此,仲裁委作出裁決:撤銷該酒店與李某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