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崗職工再次簽勞動合同
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調解一起此類案件。根據調解協(xié)議,由下崗女工王云新就業(yè)的公司給付其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和各種社會保險金共計2萬元。
王云現年42歲,原系齊河縣地毯廠職工,因原單位經營欠佳而下崗。2000年10月,她為了維持生計,又應聘到瑞普生化公司,并在工作中多次被公司評為明星員工。2010年4月,一個偶然機會,她查詢發(fā)現公司一直沒有給她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便書面提出解除她與瑞普生化公司之間的勞動合同,并要求該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補繳所欠各項社會保險費。她的要求遭到該公司拒絕,王云遂申請勞動仲裁,而勞動仲裁委卻認為雙重勞動合同關系不受法律保護,裁決駁回王云的仲裁請求。
職工下崗后沒有與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又與再就業(yè)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雙重勞動關系是否應受到法律保護?
雙重勞動關系是否受保護
2010年6月底,王云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審法院審理認為,雖然王云下崗后到瑞普生化公司工作并簽訂了勞動合同,但此前她與齊河地毯廠之間簽訂的勞動合同并未解除或變更,故王云與瑞普生化公司所簽訂的勞動合同屬于無效合同,王云要求該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訴訟請求,于法無據,不應予以支持,判決駁回王云的訴訟請求。
王云不服一審判決,向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德州中院經審理認為,法律并不禁止雙重勞動關系,原審判決認為王云與瑞普生化公司所簽訂勞動合同無效的依據不足,應該確認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合法有效,瑞普生化公司應當給付王云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今年3月28日,經德州中院主持調解,雙方達成解決協(xié)議,瑞普生化公司給付王云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和各種社會保險金共計2萬元;王云在瑞普生化公司工作期間應繳納的各種社會保險金由王云自行繳納。
主審法官楊貴孚介紹說,實踐中,由于下崗職工大量存在、國家鼓勵下崗職工再就業(yè),下崗職工與原單位和新就業(yè)單位同時存在勞動關系即雙重勞動關系的現象大量存在。對于下崗職工在與原單位沒有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又與新就業(y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否有效,往往引起爭議。實際上,法律上并不完全禁止雙重勞動關系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