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離婚時沒有休婚假
李某(女)供職于一銷售服務公司。2013年3月,李某經(jīng)他人介紹,與王某相識,雙方隨即確立了戀愛關系。同年5月,雙方到民政部門辦理了結婚登記,李某向公司申請婚假并獲許可。兩個月后,因性格不合,雙方協(xié)議離婚。后經(jīng)雙方親友勸解,2013年8月,雙方復婚。李某為此向公司再請婚假。公司認為,李某已經(jīng)在今年的5月請了婚假,當年婚假已經(jīng)用盡,因此拒絕了李某的婚假請求。
爭議焦點:復婚時能否再次享受婚假
在李某復婚能否再次享有婚假的問題上,有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李某復婚不能再獲得婚假。理由是,李某當年的婚假已經(jīng)用盡。況且,李某只是復婚,不是初婚,只需要辦理復婚登記即可,沒有婚假的必要。李某與王某均非晚婚,也不享有晚婚假。
第二種意見認為,李某復婚能夠再次獲得婚假。理由是,法律并沒有規(guī)定勞動者每年的婚假只有一次。雖然李某與王某不是晚婚,但依然享有法定婚假。
律師說法:婚假的次數(shù)是否有限制
贊同第二種意見,即認為李某復婚能夠再次享有婚假。理由如下:
一、婚假不存在次數(shù)限制,法律并沒有明確限定勞動者享有婚假的次數(shù)
我國法律關于婚假的相關規(guī)定主要見于《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二十五條、行政規(guī)章《關于國營企業(yè)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通知》([80]勞總薪字29號、[80]財企字41號)(以下簡稱《通知》)以及地方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特別是《通知》,其對婚假時間作了比較明確的規(guī)定?!锻ㄖ冯m然是于1980年2月20日開始實施,至今依然有效。縱觀各類立法文件,法律均未明確限制勞動者享有婚假的次數(shù),即勞動者享有婚假并不存在用盡之說。本案中,李某所在公司主張李某當年婚假已經(jīng)用盡,沒有法律依據(jù)。
二、復婚并不影響李某再次享有婚假
復婚是指已離婚的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夫妻關系,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復婚登記,重新確立婚姻關系。國家法令規(guī)定勞動者享有婚假,就是通過賦予勞動者一定的空閑時間,保障其能從容地安排和處理好婚姻事宜、安置家庭生活,旨在撫慰勞動者,調(diào)動其工作積極性。基于這一宗旨,婚假權益的享有與否不應考慮勞動者的結婚次數(shù)、結婚時間等。即只要勞動者本人系依法締結婚姻關系的,即享有法定的婚假權益。本案中,李某與王某復婚的行為性質(zhì)在法律上屬于重新建立婚姻關系。對于李某和王某而言,復婚不僅僅是履行形式上的復婚登記,更包含二人對婚姻真諦的深刻理解和今后家庭生活的重新認識。與初婚一樣,復婚同樣需要給予夫妻雙方一定的時間去溝通、交流,這對調(diào)動勞動者復婚后的工作積極性也是有所裨益的。第一種意見認為復婚只需要辦理復婚登記,沒有給予婚假的必要,本質(zhì)上是沒有認識到婚假的存在本意和復婚者享有婚假權益的重要性。
綜上,贊同第二種意見,即認為李某復婚能夠再次享有婚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