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工簽了兩份合同
馬某,49歲。1997年11月,他從河北農(nóng)村來到北京工作,先后在公司的第一批發(fā)部和某食鹽配送中心工作,做過搬運工、叉車司機。2008年1月,單位將他的勞動關系轉到了北京市崇正勞務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崇正勞務),由該中心為他繳納各項社會保險,2009年12月1日崇正勞務與他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
2013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前,馬某覺得自己年齡越來越大,在食鹽配送中心的工作也干習慣了,想穩(wěn)定下來。更為重要的是,馬某覺得單位對派遣工與正式職工的待遇相差很大。
為此,馬某專門在網(wǎng)上看了相關法律,發(fā)現(xiàn)只要員工和單位連續(xù)簽訂兩次合同,或者連續(xù)工作滿10年就能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此,在崇正勞務和配送中心找他協(xié)商續(xù)簽勞動合同時,馬某就提出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崇正勞務以法律沒有明確規(guī)定為由予以拒絕。雙方協(xié)商不成,馬某只好邊干邊談。
2014年3月20日,單位領導最后通知馬某如果拒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依據(jù)《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的規(guī)定,將依法予以辭退。
能否簽無固定期限合同
馬某要求續(xù)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于法有據(jù),馬某在配送中心的工作年限應當合并計算。崇正勞務應當向馬某支付2014年1月1日至3月20日期間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兩倍工資以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配送中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只要派遣工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的法定條件,就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從《勞動法》到《勞動合同法》的立法進程來看,后者擴充了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的法定情形,體現(xiàn)出立法者對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的肯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合同期限愈長,愈與立法者倡導的內(nèi)容相吻合;符合條件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此,在理解《勞務派遣暫行規(guī)定》第五條時,應結合法律位階更高的《勞動合同法》的立法宗旨予以綜合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