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以簡歷問題不簽勞動合同
1月,王先生到北京亨瑞同照信息咨詢有限公司應聘,簡歷中顯示自己是在讀研究生,還在其他企業(yè)擔任過經理職務。由于認為王先生是在校生,單位沒有與之簽訂合同,并安排他擔任咨詢顧問工作。通過一段時間的觀察,單位認為王先生的工作狀態(tài)和方式影響公司正常秩序,將其辭退。王先生申請,仲裁委裁決認為公司沒有與王先生簽訂合同,應支付王先生雙倍以及解除的經濟補償金共計近兩萬元。
公司認為,王先生求職時自稱在校生,因此單位才沒有與之簽訂,后來公司發(fā)現王先生不是在校生,而且任職履歷也不屬實,因此辭退他。所以不同意支付雙倍工資以及經濟補償金。遂將王先生訴至法院,拒絕支付的勞動補償金。西城法院一審判決信息公司并非因王先生欺詐將其辭退,還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不簽合同要付雙倍工資嗎
王先生的個人簡歷存在虛假成分,致使公司認為他是在校生,未與之簽訂勞動合同,因此公司不應承擔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律后果。但王先生和單位已經形成勞動關系,公司以工作狀態(tài)和方式影響公司正常秩序為由將其辭退,并不是因為王先生存在欺詐而辭退,因此公司還應該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但不支付雙倍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