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時發(fā)生車禍受傷
2010年9月22日下午,徐某下班騎自行車回家,遭遇交通事故受傷。瑞安市交警大隊認定徐某不負事故責任。經(jīng)調解,保險公司及車主賠償徐某經(jīng)濟損失6萬余元。瑞安市人社局經(jīng)調查,于2011年9月8日作出被訴工傷認定,認定徐某受到事故傷害,屬于工傷認定范圍。徐某所在公司不服,認為工傷認定錯誤,且徐某已經(jīng)獲得交通事故的全額賠償,現(xiàn)提起工傷賠償有悖于一事一賠的原則,故向瑞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工傷認定決定。
交通事故獲賠后還能要工傷賠償嗎
徐某與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其與交通事故另一方當事人之間發(fā)生的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關系,兩者屬不同的法律關系。徐某已經(jīng)取得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并不影響工傷認定決定的合法性。據(jù)此判決駁回公司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負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的,應認定為工傷。且交通肇事的民事賠償并不影響工傷認定,職工在獲得交通事故賠償后仍可申請工傷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