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在試用期單位沒給交社保
2013年3月周某應聘到某公司從事管理工作,雙方簽訂了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合同約定試用期為六個月。試用期六個月內(nèi),公司一直未為周某繳納社保,直到2013年10月,公司才開始為周某繳納了社保。周某不服,于是提出了仲裁要求公司補繳社保。
爭議焦點:試用期是否需要繳納社保
一種意見認為,試用期內(nèi)用人單位可以不為勞動者繳納社保,因為試用期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互為了解、選擇而約定的考察期,勞動者在試用期內(nèi)只要提前三天通知就可以與單位解除合同,且無須任何理由。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nèi)如發(fā)現(xiàn)勞動者存在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亦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梢姡谠囉闷趦?nèi),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關系有別于正式的勞動關系,他們之前的關系是不確定的,用人單位可以不為勞動者繳納社保,帶試用期期滿后再開始購買。
另一種意見認為,只要勞動關系成立,即使是試用期內(nèi)也應該為勞動者購買社保,同時這樣的做法也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
律師說法:單位在試用期沒給交社保怎么辦
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保,繳納社保。這里說的社會保險指的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五險一金”。該規(guī)定明確指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參加,這里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下一就是特指建立了勞動關系的兩者。也就是說只要建立了勞動關系即要購買社保。
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guī)定,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毫無疑問,試用期內(nèi)用人單位已經(jīng)在用工了,兩者之間已經(jīng)建立了勞動關系。況且《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nèi)。
因此,只要用人單位雇傭了勞動者開始用工,就應該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無論是否在試用期內(nè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