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受工傷求賠償
去年,來自四川的王某經老鄉(xiāng)介紹,進入慈溪一家五金廠上班。但上班還不到兩個月,就在工作中被鐵桶砸傷。受傷后,廠里的老板楊某(化名)將王某送到了醫(yī)院,在病歷本上寫了楊某的名字。
王某傷好后,要求五金廠與自己就工傷賠償事宜進行協(xié)商,雙方協(xié)商不成后,五金廠老板楊某否認王某是自己工廠的工人。無奈,王某只得向仲裁委員會申請確認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如何確認存在勞動關系
由于王某無法提供勞動合同、工作證、社保繳納記錄等任何書面證據,而廠方提供的員工名冊、工資清單里也沒有王某的姓名。仲裁委員會最終以證據不足為由,駁回了王某的申請。王某不服,起訴到法院,要求確認與五金廠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法官在審理中,分別向醫(yī)院醫(yī)生、楊某、其他工友進行調查,并向工商登記部門核查楊某與五金廠的關系等。其中,醫(yī)生稱楊某代王某進行了掛號,所以病歷本上先寫了楊某的名字,其他工友也稱王某確實在工廠上班,并稱其在上班時受傷。
最終,慈溪法院認為,在確認勞動關系的案件中,勞動者在收集提供證據方面的劣勢明顯,在勞動者對事實勞動關系的存在提供初步證據的情況下,用人單位若予以反駁,應提供反駁證據。同時,經核查,法院對原告的訴稱事實予以采信,綜上考慮,法院判決確認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五金廠不服,提起上訴。近日,寧波中院判決維持原判,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