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聘人員在上班時被打傷
陳某,女,51歲原XX會計學校的財務主管。退休后被原單位返聘從事會計的教學。一天,她在校園走道上被迎面而來的學生撞到在地。后經(jīng)醫(yī)院診斷為左鷹嘴骨折。陳某認為:既然自己屬于該學校雇傭的退休人員,又是在上班期間在學校內受傷理應認定為工傷。學校則認為學校與陳某之間只存在雇傭關系而不是勞動關系,不符合工傷的認定標準。雖然陳某是在學校內受傷,但事實上是由于第三人侵權所致,因此學校不需要付賠償責任。
返聘人員受傷是否屬于工傷
焦點1、返聘人員在工作期間受傷是不是屬于工傷的認定范圍?
觀點:我國勞動法的相關規(guī)定沒有將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建立的用工關系作為勞動關系對待?!秳趧雍贤ā芳皩嵤l例,將勞動者達到退休條件的,接受養(yǎng)老保險待遇的視為勞動關系的終止。否認了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不過實踐中,將勞動關系作為認定工傷的前提的確值得商榷,隨著社會經(jīng)濟的不斷發(fā)展,勢必導致用工形式的多樣化僅僅以勞動關系作為前提是片面的。在以后的改革中勢必會對用工的形式加以規(guī)定,以便把更多的勞動者納入法律的保護范圍之中。
焦點2、在上班期間,他人侵權是否與工傷認定有必然的聯(lián)系?
觀點:工傷的認定與第三人的侵權是屬于不同的法律關系,兩者之間沒有聯(lián)系,并且兩者的賠償標準,賠償程序不同。我國目前對工傷和侵權的物質賠償采取的是就高原則即保護受傷勞動者的原則。在精神賠償方面采用的是部分覆蓋,如:殘疾金賠償。
焦點3、返聘人員的工傷認定及一次性工傷賠償金與返聘人員的年齡有無關系?
觀點:返聘人員的年齡是用人單位在返聘該人員的時候已經(jīng)明確知道的其真實年紀,如果沒有證據(jù)證明返聘人員故意欺騙用人單位隱瞞自己的真實年紀時。當該勞動者發(fā)生工傷事故時用人單位應該支付其工傷賠償金。工傷的待遇類型包括:(1)工傷醫(yī)療待遇;(2)工傷護理待遇;(3)工傷殘疾待遇;(4)工傷復發(fā)待遇;(5)工傷死亡待遇;(6)停止享受工傷待遇;(7)再次工傷的傷殘待遇等。工傷待遇的支付時間一般分為:工傷治療期間;勞動能力鑒定后;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后。具體項目的賠償計算標準是受傷前的12個月的本人工資。本人的工資是核定的重要基數(shù),直接影響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工亡家屬撫恤金;傷殘津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