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
2007年9月,四川人李某某進入永康市某門業(yè)有限公司從事焊接工作,工資計件,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2015年春節(jié)李某某回老家過年后,于2月14日回單位繼續(xù)工作,雙方亦未簽訂勞動合同。3月27日,李某某離開該公司,并要求公司支付二倍工資。在提交永康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后,永康市某門業(yè)有限公司不服支付二倍工資的裁決,起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之間自用工之日起至被告離開原告單位止,雙方從未簽訂過書面勞動合同,原告應按法律規(guī)定向被告支付二倍工資,遂依法作出了如上判決。
公司是否需要支付雙倍工資
第十條:建立,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