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無故解聘試用期員工
據市民郭妮介紹,2013年9月5日,她到青島一能源管理有限公司面試,當時一位姓鄭的經理對她面試合格后,就安排她到下屬的熱力公司從事供熱費的收取工作。“當時公司跟我說好是7天就可以跟我簽勞動合同,可之后就沒了下文?!惫莞嬖V記者,她曾經也多次找到主管領導,要求公司與她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保險費用,但公司卻以種種借口予以推諉。2013年12月31日公司突然通知,因公司內部原因不能與郭妮簽訂勞動合同,從2014年1月1日開始,郭妮就不用再到公司上班了。郭妮向青島市四方區(q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
沒有合同能否追回工資
據了解,郭妮工作期間的工資是一個月2000元,可離職時公司只支付給她300元的經濟補償。四方區(qū)勞動仲裁委員會調查后得知,郭妮在公司工作的四個月時間里,公司沒有跟她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給她繳納任何的,在2013年12月31日通知當事人不用再來上班的情況屬實。最終裁決,該能源公司與郭妮的勞動關系成立,公司必須補交部分郭妮的勞動保險費用,并支付郭妮雙倍工資6000元、加班工資4873.57元,和經濟補償金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