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被降至降薪后被辭退
張女士2010年9月入職我愛我家公司,雙方簽訂了三年期的勞動合同及《崗位聘任書》,同時約定以崗定薪、崗變薪變、薪隨崗動。雙方合同到期后,又續(xù)簽了三年。張女士的工作崗位是置業(yè)顧問,工資構成為基本工資加傭金提成。張女士的月基本工資為1400元,但約定公司可以根據(jù)張女士的工作業(yè)績調整其工作崗位以及薪資,不視為對勞動合同的變更。
張女士曾任我愛我家公司東城區(qū)內的一家四星級房屋中介店的經理,2013年度月平均工資9811元。不過2014年1月1日,張女士從四星買賣店經理降為二星級置業(yè)經理,收入也隨之下降。1月份工資為2031元,二月份1239元,三月份1624元,四月份1029元。2014年5月下旬,我愛我家公司停止了張女士作為置業(yè)經理的辦公權限。2014年6月1日,我愛我家公司解除了與張女士的勞動關系。
張女士隨后以我愛我家公司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為由,申請勞動仲裁。東城仲裁機關審理后,裁決我愛我家公司支付張女士工資差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等。對此,我愛我家公司不服,起訴至東城法院,請求法院判決其無需支付張女士工資差額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被辭退能否索要經濟補償金
東城法院在受理了我愛我家公司訴張女士勞動爭議一案后,依法由該院勞動爭議審判庭副庭長楊文起法官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庭審中,對于張女士的月工資標準,我愛我家公司開始稱張女士的月工資表為1460元,后又改成為2500元,對此張女士不予認可。為此法庭要求我愛我家公司提交張女士的工資明細單及相關證據(jù),但公司未能提供。
庭審中,我愛我家公司代理人、張女士及代理律師參加了訴訟。楊文起法官在認真聽取雙方意見,并在法院主持調解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后,于2015年1月23日,作出一審判決:我愛我家公司支付張女士2014年1月至2014年5月13日工資差額及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本案中,法院最終判決我愛我家公司支付張女士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而不是判決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基于以下事實及法律規(guī)定。
我國法律規(guī)定,勞動者、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發(fā)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沒有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當事人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法律規(guī)定,用人單位對于工資單、考勤記錄至少保留兩年以上。而本案中,我愛我家公司未提供張女士一年前的工資單記錄,為此要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據(jù)此法院依法判決我愛我家公司按照張女士主張的月工資標準支付工資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