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故意不簽勞動合同
陳新2012年9月到一家餐飲公司擔任人事經(jīng)理,全面負責公司的各項人事管理工作,月薪1。2萬元。2013年5月21日,陳新以個人發(fā)展原因為由與該餐飲公司解除了勞動關系。離職不久陳新便起訴到法院,要求該餐飲公司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9萬元。
案件審理過程中,該餐飲公司提出,陳新全權負責公司所有員工的勞動合同簽訂工作,即便未簽訂勞動合同,原因亦在于其本人意圖以此牟利。該餐飲公司向法院提交了陳新入職時所簽的崗位職責確認書(載明其工作職責包括了簽訂勞動合同)等證據(jù)。
不簽勞動合同要付雙倍工資嗎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陳新的工作職責包括了勞動合同的簽訂及管理工作,但其未能舉證證明曾向該餐飲公司提出簽訂勞動合同而公司予以拒絕,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法院判決駁回了陳新的全部訴訟請求。
我國《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上述規(guī)定是為防止用人單位侵害勞動者權益而設立的懲罰性規(guī)定。但如果因勞動者自身過錯,導致未能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則用人單位無需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