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滿被解聘
孫某應聘到一家建筑公司工作,雙方簽訂了3年期限的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為5個月。后由于公司經營狀況不佳,孫某在試用期未滿時便收到了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解聘理由是孫某“不符合錄用條件”。和公司交涉要求留任無果后,孫某起訴,要求法院撤銷公司的解聘決定。法院經審理,依法撤銷了建筑公司關于解除與孫某勞動合同的決定,并判決建筑公司繼續(xù)履行與孫某之間的勞動合同。
勞動者能否拒絕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但需提供勞動者試用期限內存在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證明。雙方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fā)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本案中,建筑公司主張孫某存在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情形,但未能提供證據(jù)證明。故法院支持了孫某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