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工因年齡原因被解雇
勞動爭議仲裁申請人王丹從1999年4月到2009年8月一直在第三人公司北京某建材公司工作,但北京某建材公司2007年8月27日要求申請人與某人力資源服務公司簽訂勞務協(xié)議書。
2009年7月31日,某人力資源服務公司給王丹下達通知書,稱王丹的勞動合同將與8月31日屆滿,并擬王丹終止勞動合同。王丹認為,不存在與某人力資源服務公司的勞動合同,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主體應是建材公司。
人力資源服務公司辨稱,其公司在2007年9月1日與王丹簽訂了一年期的勞務合同,但與王丹的勞務協(xié)議書到期后其公司未再續(xù)簽,但該員工仍在崗工作,后建材公司決定不再留用。
建材公司稱王丹系勞務派遣人員,勞動關系在人力資源服務公司,但人力資源服務公司未及時與其簽訂勞動合同?,F因該員工年齡過大,我公司決定不再聘用。
單位解雇是否需付補償金
此公司存在惡意用工的嫌疑。首先,王丹在和勞務公司簽訂派遣合同前,即從1994年4月到2007年9月1日,王丹是和建材公司之間有勞動關系,如果2007年9月1日之后建材公司或者王丹沒有提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那么此勞動關系繼續(xù)存續(xù),但是由于公司有惡意用功嫌疑,所以這個可能不大。其次,如果建材公司或者王丹提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王丹與建材公司的勞動關系解除,王丹與勞務派遣公司之間建立了新的勞動關系,那么如果勞務公司解除合同違反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的規(guī)定,王丹可以主張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額是從2008年1月1日開始算,如果勞務公司沒和王丹簽訂勞動合同,那雙罰從2008年2月1日到2008年12月31日的工資,并從2009年1月1日起,王丹與勞務公司之間視為無固定期勞動合同。
1、王丹可以向勞動仲裁申請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的合同無效,因為王丹一直在北京建材公司上班,雖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屬于事實勞動關系。
2、王丹至2009年4月份就已經在該公司工作十年,按照勞動合同法本應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但公司至2009年8月都未簽無固定期限合同,因此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不與勞動者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因此應當4*2=8月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