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遲遲不簽勞動合同
阿婷(化名)在2010年8月入職到一家商貿(mào)公司做營銷人員,當時簽了一份一個月的試用期合同。2010年9月,阿婷試用期滿后繼續(xù)在該公司工作,但該公司并沒與她簽訂勞動合同,直到去年3月,公司才給了她一份從2010年9月到去年4月的勞動合同讓其簽字。阿婷認為,在工作期內,該公司未與自己簽訂勞動合同,單位應給予雙倍工資予以補償。公司在該合同上的注明日期是職工試用期滿后的時間,即2010年9月,阿婷在簽訂時填寫的則是簽訂勞動合同當天的時間,即去年3月。
之后,該公司又與阿婷簽訂了從去年4月至今年5月的勞動合同。但沒想到,去年8月,該公司發(fā)了一份解除勞動合同的函,表示公司因為“征地拆遷的不可抗拒”因素要提前和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10月份發(fā)放工資時,該公司表示“因為在公司搬遷過程中,員工出現(xiàn)不良行為”,所以不給職工經(jīng)濟補償。而職工認為公司的經(jīng)營地根本沒有拆遷,公司是為不給賠償找借口,因為之后相關部門介入調查,也沒證據(jù)顯示職工存在任何的違規(guī)行為。
該公司存在多項違法用工的情況,補簽的勞動合同的履行時間應以最后簽訂的時間為準,即職工簽訂的去年3月,按《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另外,因為公司自身原因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應該按照職工的工作年限予以經(jīng)濟補償,補償標準是按一年給一個月工資。
事后補簽合同要付雙倍工資嗎
用人單位超過一個月沒簽勞動合同卻免除支付雙倍工資責任的情形分以下三種類型,分別表述如下:
1、新員工不支付雙倍工資的情形
對于新入職的員工,如用人單位已盡到誠信義務,因不可抗力、意外情況或者勞動者拒絕簽訂等用人單位以外的原因,造成勞動合同未簽訂的,不屬于《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所稱的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但是,因勞動者拒絕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并拒絕繼續(xù)履行的,視為勞動者單方終止勞動合同,此情形下也不須支付雙倍工資。2、老員工不支付雙倍工資的情形
我們所講的老員工是指至少簽訂了一次以上勞動合同的員工。如果老員工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繼續(xù)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但當事人未續(xù)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當事人應及時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已盡到誠實信用義務,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雙倍工資,并可以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支付經(jīng)濟補償;如勞動者拒絕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并拒絕繼續(xù)履行的,視為勞動者單方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也可以不支付雙倍工資,但應當支付勞動者已實際工作期間的相應報酬,且無須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
3、特殊困難不能及時簽訂、續(xù)簽
在大量的裁審判例中發(fā)現(xiàn),仲裁員或法官在企業(yè)遭遇特殊困難不能及時簽訂、續(xù)簽也能網(wǎng)開一面。我們認為,特殊情形下用人單位確實無法履行誠信磋商的法定義務,屬于履行不能,可以諒解,故這種不是由于用人單位的原因造成勞動合同未及時簽訂或續(xù)簽的狀態(tài),也可以豁免用人單位雙倍工資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