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索要加班費被拒
2013年2月,彭某被招進北碚某機電配件廠(以下簡稱機電廠)上班,后調任技術部部長。今年4月,彭某向機電廠索要從去年4月至今年3月的周末88天的加班費,遭到該單位拒絕。
機電廠稱,他們并未通知彭某加班,且彭某所從事的工作崗位是不定時工作制,故不存在加班問題。
法院判廠方雙倍支付加班費
今年5月11日,彭某向北碚區(q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提起申訴,要求索賠88天的加班費共計19531。2元,仲裁委隨后受理了此案。昨天,仲裁委人士告訴記者,根據《勞動爭議當事人舉證規(guī)則》的規(guī)定,彭某有責任對自己提出的申訴舉證,但他沒有提供足夠的證據,仲裁委最后確認其實際加班31天,按每月的實際日工資數的200%,裁決廠方支付彭某加班費共計4394元。
彭某對仲裁委的裁決不服,隨后向北碚區(qū)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按月平均工資1500元計算,支付他88天的加班費。北碚法院審理后認為,機電廠辯稱彭某從事的崗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但未舉示勞動行政部門準許其相關工作崗位實行非標準工時制的批復,故不予確認,判決機電廠支付彭某88天加班費共計12619.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