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員下班約客戶唱歌出車禍
小王是開發(fā)區(qū)某服裝企業(yè)的銷售人員,8月份一個下午,小王下班后遇到客戶公司銷售小李,兩人相約當晚一起吃飯,晚飯后兩人又來到一家KTV進行娛樂,直到凌晨零點多才離開。不想小王在回家途中被一輛車撞傷。后交警認定,小王在此次事故中承擔同等責任。
事故發(fā)生幾天后,小王在醫(yī)院養(yǎng)傷時,得知了最高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的司法解釋。小王認為,既然“上下班買菜受傷”都可以認定工傷,那自己當晚陪客戶單位的銷售人員吃飯唱K,之后回家途中出了車禍,是不是也應當認定為工傷。
9月份小王出院后,要求認定工傷,其所在單位向開發(fā)區(qū)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能否認定為工傷
人社部門受理該案后經過調查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guī)定的上下班途中應當指合理的上下班時間和路線,小王當晚6點已經下班,凌晨零點多發(fā)生交通事故,時間上已經明顯超出合理下班時間;小王當晚是從KTV回家的途中發(fā)生了交通事故,地點上也與合理的下班路線不符,最終人社部門認定小王的受傷為非工傷。
人社局工作人員提醒,上下班途中并非所有事故傷害都可以認定工傷,應當注意三點:一是合理的上下班時間;二是合理的上下班路線;三是受傷職工不能在事故中承擔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只有以上三項都符合的上下班途中的事故傷害才能被認定為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