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轉(zhuǎn)正后仍按試用支付工資
2013年9月1日錢某入職某科技公司,雙方僅簽訂了一份試用期合同,約定錢某的試用期自2013年9月1日開始,但未明確試用期期限。試用期工資為每月2400元。此后,公司未與錢某簽訂勞動合同,2014年2月26日,錢某訴至法院,要求單位支付其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
錢某主張,書面的試用期合同并未明確期限,但是其實際試用期為2個月,其于2013年11月1日轉(zhuǎn)正??萍脊静徽J可錢某的陳述,主張試用期協(xié)議即為勞動合同的性質(zhì),試用期最長可達6個月,故錢某仍處于試用期階段。但科技公司并未提交證據(jù)證明其主張。
法院判決: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在試用期約定不明確的情況下,科技公司作為在勞動用工過程中負有管理責任的一方,應就試用期期限承擔舉證責任,現(xiàn)科技公司未提交相應證據(jù)予以證明,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法院采信了錢某關于其試用期為2個月的主張??萍脊九c錢某僅簽訂了一份試用期合同,該試用期不成立,試用期期限即為勞動合同期限,故應視為雙方簽訂了自2013年9月1日開始為期2個月的勞動合同。2013年11月1日至2014年2月26日,由于科技公司未與錢某簽訂勞動合同,故應向其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最后,法院支持了錢某的訴訟請求。
律師說法:未明確試用期期限單位應擔責
試用期的設置可以便于用人單位考察勞動者是否符合錄用條件,也為勞動者適應工作崗位、實際了解該工作崗位是否符合自己的特長、愛好等,但是在實際約定試用期時,卻存在諸多試用期被濫用的情形,本案就是其中之一。科技公司在試用期合同中未明確約定試用期期限,以此為由擴大試用期期限,拒絕支付勞動者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對于試用期應如何約定,《勞動合同法》有如下規(guī)定:
首先,關于試用期的期限,《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由此可見,試用期最長時間為6個月,對于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超長的試用期,超出法律規(guī)定的部分是無效的。另外,試用期是不能夠延長的,即使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延長試用期達成協(xié)議,但該協(xié)議是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應屬無效協(xié)議。
其次,關于約定試用期的次數(shù)?!秳趧雍贤ā返?9條規(guī)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再次,并非所有的勞動合同都可以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