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非法解雇懷孕女工
今年4月,有孕在身的小佳(化名)收到了單位的調(diào)崗通知。覺得不合理的小佳拒絕繼續(xù)上班,結(jié)果被公司解除了合同,小佳通過勞動仲裁維護了權(quán)益。但近日她被公司訴至法院,公司拒絕支付裁定中涉及的賠償。
2011年3月份,小佳到一家公司從事會計工作,月薪3000元的她當時并沒有把沒簽《勞動合同》當回事。
今年4月9日,領導宣布要調(diào)整小佳的工作崗位。小佳有孕在身,覺得新崗位不適合自己,沒有再去上班。4月18日,公司向小佳出具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不久后,公司給了小佳出勤22天的工資725元。
小佳申請了勞動仲裁,要求企業(yè)賠償她未簽訂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違法解除合同的賠償金以及工資差額。仲裁機構(gòu)支持了小佳的請求,但其公司不服,訴至法院。
單位開除懷孕女工要付補償金嗎
該公司代理人表示,小佳雖有孕在身,但她被解除合同是其嚴重失職所致,此外她不服從公司的崗位調(diào)整,無故曠工。同時,他們還查出小佳工作期間多次犯錯,給公司帶來了巨額損失。小佳則表示,公司根據(jù)《員工手冊》扣發(fā)其工資,但自己沒見過這個手冊,因此不合理。另外,給公司帶來損失的問題,并不存在。
法院認為,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合同的,按照勞動法應當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同時,法院認為,該公司在已知小佳懷孕的情況下,與其解除合同,違反了勞動法。另外,公司沒有提供《員工手冊》系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向勞動者公示的證明,所以該手冊不能作為審理勞動爭議的依據(j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