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職工發(fā)生工傷后單位注銷了
劉某2012年12月在合肥瑤海區(qū)一家服裝廠工作,在工作中被一物體擊中,致使頭部嚴重受傷。后被認定為工傷。
就在劉某為工傷鑒定和待遇奔走時,他所在的公司卻在工商部門申請注銷了。公司注銷了,職工工傷待遇怎么辦?在與原公司協(xié)商時,公司股東堅持認為,周某作出工傷等級鑒定時,公司已完成清算程序,不應承擔連帶責任,拒絕賠償。
法院判決:公司注銷后仍應支付員工工傷賠償費用
原告劉某在電器公司工作期間遭受工傷,依法應當享受工傷待遇。因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統(tǒng)籌,因此應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的有關標準負擔工傷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因該電器公司被注銷時,主體資格已消滅,故原告不能以該公司為被告起訴。
被告孫某作為電器公司原股東及公司清算組的成員,應依法履行法定義務。根據(jù)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條的規(guī)定,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律師說法:公司注銷后誰支付工傷賠償
本案中,被告已知原告遭受工傷,故在清算過程中應當考慮到原告工傷待遇的給付問題,但仍然遺漏,給原告的利益造成了重大損害,應認定為重大過失,被告應對原告的損失進行賠償。被告孫某賠償原告劉某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停工留薪工資、鑒定費等。
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fā)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guī)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因該電器公司未參加社會工傷保險統(tǒng)籌,因此應由電器公司按照國家的有關標準負擔劉某的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等級鑒定結果是確定工傷保險待遇具體內容的主要依據(jù),劉某的工傷等級鑒定結果未出,雖然無法確定工傷保險待遇的具體內容和數(shù)額,但并不影響被上訴人工傷保險待遇的發(fā)生。電器公司解散前,作為股東,也是清算組成員的孫某清楚知曉被上訴人遭受工傷,卻未考慮被上訴人工傷等級鑒定后的待遇給付問題,從而給被上訴人的利益造成了重大損害,此行為明顯構成重大過失。據(jù)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條的規(guī)定,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孫某應該負擔劉某的工傷保險待遇并且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工傷發(fā)生后,企業(yè)希望通過注銷公司、變賣財產等行為逃避工傷保險責任是不切實、也是不合法的行為,只有通過前期的用工風險規(guī)避,才是防患于未然的正確路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