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單位狀告員工侵犯商業(yè)秘密
江某原是某旅游度假村有限公司的售房部經理,負責別墅銷售的日常管理工作?;诠ぷ魉?,江某手中掌握著公司的《委托書》、《業(yè)主購房記錄》等8種售房資料。2011年12月,該公司將江某辭退,但江某未將《委托書》交還給公司,同時在他自己的便攜式電腦中還保留著其他售房資料的備份。
2012年3月,該公司以商業(yè)秘密侵權為由將江某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江某立即停止侵權、賠禮道歉,并賠償侵權行為而造成原告的各項損失100萬元。
該公司認為,江某掌握或盜取的上述資料為自己公司的商業(yè)秘密。江某雖已不是自己的員工,但對該商業(yè)秘密仍負有不可推卸的保密義務,江某沒有及時交還資料及保密,給公司造成了巨大的損失,因此江某應對其侵權行為承擔責任。
江某在法庭上辯稱,該公司所主張的經營信息不屬于商業(yè)秘密,并不符合商業(yè)秘密的構成要件。他認為,自己也沒有竊取或者以任何非法手段獲取公司所指出的經營信息資料,更沒有披露、使用這些經營信息,故該公司要求自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根據(jù),請求法院駁回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院判決:經營信息不是商業(yè)秘密
法院在審理此案后認為,采取保密措施是經營信息構成商業(yè)秘密的法定要件之一。在本案中,該旅游度假村有限公司沒有向法院提供任何證據(jù)證明其對所指出的經營信息采取過保密措施,也并沒有對此做出合理解釋,所以該公司所指出的經營信息依法不能構成商業(yè)秘密。
同時,該公司關于江某侵犯其商業(yè)秘密的主張,缺乏事實依據(jù)和法律依據(jù),法院不予支持。市中級法院對此案作出判決:駁回某旅游度假村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5萬元由該公司負擔。
律師說法:如何認定商業(yè)秘密
商業(yè)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實踐中,商業(yè)秘密的范圍包括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等。實踐中,對商業(yè)秘密的認定時注意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信息應不為公眾所知悉,即該信息不為其所屬領域的相關人員普遍知悉和容易獲得;
其次,公眾指的是企業(yè)屬于領域的相關人員;
第三,該信息不容易獲得;
第四,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
最后,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指權利人為防止信息泄露所采取的與其商業(yè)價值等具體情況相適應的合理保護措施。
鑒于上述特點,為了減少此類爭議,勞資雙方可簽訂保密協(xié)議,約定哪些信息屬于單位的商業(yè)秘密信息,在相關文件上注明商業(yè)秘密等,明確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