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專項培訓費后未簽訂勞動合同
小李是計算機專業(yè)畢業(yè)生,經過兩輪的面試后,小李收到了某科技公司發(fā)出的通過公司面試的通知。通知中載明,小李通過了科技公司的咨詢顧問崗位面試,為確保小李掌握該崗位相關的知識、技能,勝任入職后的工作需求,該公司將對小李進行相關培訓,公司與小李各負擔培訓費用的50%??紤]到該行業(yè)的發(fā)展前景,小李向科技公司交了培訓費2萬元。然而,5個月的培訓后,科技公司并未與小李簽訂勞動合同,也未向小李提供工作崗位。已經錯過求職時機的小李只得將科技公司訴至法院,要求科技公司返還培訓費2萬元。法院判決科技公司向小李返還2萬元培訓費。
如何破除招聘陷阱
《勞動合同法》第9條明確規(guī)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蛘咭云渌x向勞動者收取財物。”本案中,科技公司在招錄員工的過程中,以對小李進行入職專項培訓為由,向小李收取高額培訓費用的行為有違法律規(guī)定,小李有權拒絕。此外,科技公司雖向小李發(fā)出通過公司面試的通知,但該通知僅代表小李通過面試,并不意味著公司將必然與小李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小李并不能據此認定,該份工作已經“十拿九穩(wěn)”。因此,在求職過程中,當遭遇用人單位提出交納“保證金”、“制服費”、“培訓費”等要求,或遭遇用人單位提出代存、代管“從業(yè)資質證”、“資格證”等要求時,求職者可依法予以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