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年逾六旬老人與單位構成勞務關系非勞動關系 索要補償遭拒
2008年3月,時年58周歲的原告李某進入被告公司工作,其職責是門衛(wèi),原告與被告雙方商定工資標準每月700元,但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被告將原告登記在職工名單當中,原告在勞動的過程中,被告通過銀行將每個月的工資匯至原告賬戶,但被告沒有為原告辦理社保手續(xù)。2010年4月1日,原告滿60歲,原告沒有提出退休申請,此后原告繼續(xù)為被告當門衛(wèi)。2011年5月,被告辭退原告,當時被告尚欠原告兩個月的勞務費未發(fā),計1400元人民幣。原告于2011年8月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原告超過退休年齡、主體不符為由,決定不予受理。原告不服仲裁委該裁決,在法定期限內向法院起訴。
結果:退休人員與單位不構成勞動關系 索賠無依據
一審法院認為,超過了退休年齡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務,按《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之規(guī)定,與單位之間不構成勞動關系,形成的是勞務關系。由于此時雙方沒有勞動關系,要求雙倍補償工資沒有事實根據。原告在滿60歲以后為被告做門衛(wèi),應認定為原告為被告提供勞務,所拖欠的1400元系勞務費,而不屬于法律含義上的工資,故被告應支付拖欠的1400元而不應雙倍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