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單位能否重復約定試用期
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用人單位對新招聘錄用的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設置的目的主要是為了考察勞動者的工作能力和與用人單位的磨合情況。試用期期限的長短由用人單位根據(jù)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來確定。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nèi)也可以以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勞動關系)。試用期結(jié)束后,勞動者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
鑒于試用期從法律上主要是用來考察勞動者的初始工作能力,因此下列情形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再次約定試用期:
1、勞動合同到期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續(xù)簽勞動合同的;
2、勞動合同到期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
3、用人單位發(fā)生改制后,改制企業(yè)與用人單位重新簽訂勞動合同的;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勞動合同到期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續(xù)簽勞動合同但是勞動者的工作崗位與之前勞動合同不同的話,用人單位還是可以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同樣的,如果被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被同一用人單位重新招聘錄用的,因原勞動合同已經(jīng)解除,所以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也是可以與勞動者重新約定試用期的。勞務派遣中,實際用工單位在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公司后,勞務派遣公司又將該勞動者派遣至其他實際用工單位工作的,新世紀用工單位可以與該勞動者約定試用期。
二、試用期的期限有多長
試用期的長短是根據(jù)勞動合同期限的不同而不同的,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已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