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班費的支付標準
原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guī)定》(勞部發(fā)〔1994〕489號)第三條規(guī)定:“本規(guī)定所稱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的規(guī)定,以各種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第十三條規(guī)定,平日加點工資應是不低于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休息日加班工資應是不低于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法定休假節(jié)日加班工資應是不低于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
勞動者加班加點工資應高于其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即勞動合同約定的有具體標準的工資報酬。計算加班加點工資,應以標準工資為基數,而非以包含隨意性很大的輔助工資在內的工資收入為基數。
二、用人單位不支付加班費的責任
《勞動合同法》明確規(guī)定,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含加班費)的,勞動者不需提前通知就可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的標準,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1、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guī)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2、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4、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