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員工的加班費如何計算
根據(jù)《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員工的加班費計算方法有如下三點規(guī)定:
(一)8小時外加點:根據(jù)1995年5月1日起施行的《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guī)定》第三條“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因此,如果安排勞動者在每天8小時之外延長工作時間的,就應該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支付加班費,即加班費不低于150%的工資;
(二)休息日加班:如果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就應該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支付加班費,即加班費不低于200%的工資
(三)法定節(jié)日加班:如果在法定節(jié)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就應該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支付加班費,即加班費不低于300%的工資。
二、加班的舉證責任由誰承擔
在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一般是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即誰提出請求,誰就要證明該請求的合理性,否則就得不到法律的支持。而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的舉證責任,并不完全依照民法上的誰主張誰舉證原則,而是規(guī)定了一部分舉證責任應當由用人單位來承擔?!秳趧訝幾h調解仲裁法》第六條規(guī)定:“發(fā)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jù)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工資支付暫行規(guī)定》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資支付周期編制工資支付記錄表,并至少保存二年備查。工資支付記錄表應當主要包括用人單位名稱、勞動者姓名、支付時間以及支付項目和金額、加班工資金額、應發(fā)金額、扣除項目和金額、實發(fā)金額等事項?!?/p>
因此,在與用人單位因加班產生勞動爭議案件中,勞動者可以提請仲裁委要求用人單位提供工資表,以證明勞動者的工資內是否包括有加班費。如果有加班費,公司應當提供加班費的計算依據(jù)。實務中,勞動仲裁委或者法院也會根據(jù)案情或者依據(jù)地方規(guī)定要求單位提供相應的考勤表,因為工資的發(fā)放一般是依據(jù)考勤情況作出的,如果考勤記錄中表明勞動者存在加班,而用人單位又沒有相反的證據(jù)證明該加班無效,則應當支持勞動者的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