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雙倍工資可以支付多少個月
雙倍工資應該支付到何時,《條例》出臺前學界也有爭議。此次《條例》出臺,明確了雙倍工資最多可支付11個月,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雙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勞動合同的前一日。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仍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都應支付雙倍工資,滿一年的當日就變成了已經(jīng)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二、雙倍工資仲裁時效有多長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并一直未補訂的,應自用工之日滿1個月的次日起,每月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
《勞動爭議調(diào)解仲裁法》規(guī)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quán)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fā)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仲裁時效一年期間的限制。但是,所謂勞動報酬,是指勞動者因提供勞動而從用人單位應得的收入,體現(xiàn)的是按勞取酬原則,而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的二倍工資,是為了切實保障勞動合同制度的實施,對用工后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或者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采取的懲罰性措施,究其性質(zhì)不同于勞動報酬,因此,不能適用拖欠勞動報酬仲裁時效的規(guī)定,即二倍工資的仲裁時效應自用工滿一個月的次日起,或者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計算,期間為一年。
根據(jù)勞動法的規(guī)定,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是建立勞動關系的強制性要求,并且《勞動合同法》已考慮客觀情況給予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寬限期。因此,為切實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quán)益。應當強調(diào)用人單位必須在一個月的寬限期內(nèi)積極主動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這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否則,則要面對支付二倍工資的懲罰。勞動者在請求單位支付二倍工資時,也應注意一年的勞動仲裁的時效,以免因超過時效而喪失勝訴權(quá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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