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員工患病能否變更勞動合同
因傷病變更,是指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用人單位依法對其進行調崗調薪。這是依《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作出的勞動合同內容變更。按照該條規(guī)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解除勞動合同之前,實施勞動合同內容變更,即調崗調薪。如果調崗調薪達到了目的,勞動者基本能夠從事調整后的崗位工作,勞動合同則不得解除;如果調崗調薪不能達到目的,勞動者還是不能從事另行安排的崗位工作,用人單位則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員工患病如何變更勞動合同
(一)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yī)療期滿后的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交不能從事原工作、另行安排工作即變更勞動合同內容的書面請求。
(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變更請求進行審查,并根據(jù)審查結果對勞動者的變更請求作出兩種處理意見,一是予以認可;二是不予認可。
(三)對于予以認可的勞動合同變更請求,用人單位直接在變更請求簽署“同意變更”意見,對于不予認可的變更請求,用人單位則需對勞動者的勞動能力進行鑒定。經(jīng)鑒定勞動者能夠從事原工作的,在勞動合同變更請求上簽署“不同意變更”意見,勞動者不能從事原工作的,則在勞動合同變更請求上簽署“同意變更”意見。
(四)用人單位簽署“不同意變更”意見的,變更請求直接返回給勞動者,簽署“同意變更”意見的,變更請求各執(zhí)一份作為勞動合同附件備查。
(五)對于不同意變更的勞動合同內容變更請求,勞動者應當繼續(xù)履行原勞動合同書上載明的工作崗位和工作內容,用人單位應當給勞動者原崗位工資,對于同意變更的勞動合同內容變更請求,用人單位應當本著合理原則變更勞動者崗位,同時調整勞動者工資。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后,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患病了,一定要知道員工患病能否變更勞動合同以及員工患病如何變更勞動合同。因傷病變更勞動合同內容是《勞動合同法》所采取的用于保護因體能等因素導致不能從事原工作的勞動者的一種救濟措施。勞動者一定要把握好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為自己爭取權益。如果用人單位拒不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行事,勞動者可以向專業(yè)律師求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