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雙倍工資的適用情形
屬于以下情形的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
一是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二是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超過一個月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82條的規(guī)定,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
二、雙倍工資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雙倍工資實質(zhì)上是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的賠償金,而不是用人單位欠發(fā)勞動者工資,理應受到一年仲裁時效的限制。
未及時簽訂勞動合同的原因歸結于勞動者,是否應當支付雙倍工資差額呢?在勞動者故意拖延或者拒絕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用人單位解除權。其中第五條規(guī)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經(jīng)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jīng)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其中第六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82條的規(guī)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7條的規(guī)定支付經(jīng)濟補償。
與勞動者及時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不可推卸的法定義務,如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沒有及時行使解除權,即使未及時簽訂勞動合同的原因歸結于勞動者,用人單位還應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差額。
在勞動關系運行過程中單位已經(jīng)支付勞動者一倍的報酬,那勞動者索要雙倍工資就難免會發(fā)生爭議,有時候單位會認為不適用雙倍工資,那到底雙倍工資的適用情形有哪些呢,如果發(fā)生糾紛后能否訴訟解決,雙倍工資的訴訟時效又是多久,這些問題不妨問問專業(yè)的律師,也可以請律師幫忙索要雙倍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