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條件是什么
當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被司法機關認定為違法解除或者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時,司法機關一般認定用人單位未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行為違法,同時已經確認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用人單位就應當按照法律規(guī)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這樣將沒有任何用人單位再愿意主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迫使勞動者不得不參加到解決勞動糾紛的司法程序中,這樣訴訟既使勞動者損失了財力更浪費了時間。而后得出的結果卻是勞動者在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就應當得到的經濟利益。
確認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或因用人單位的過錯行為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不論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是否同意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還是由司法機關確認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只要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而沒有支付,在足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同時也應當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這樣才能夠真正規(guī)范用人單位的用人制度,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遵循法律法規(guī)設定經濟補償金和額外經濟補償金的立法本意。
二、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情形
(一)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符合下列情況的,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1、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經雙方協(xié)商同意解除勞動合同的。
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xié)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xié)議。
5、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fā)生嚴重困難需要裁減人員的。
6、勞動合同期內用人單位破產或者解散的。
(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下列情況的,企業(yè)也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
1、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導致勞動者辭職的。
2、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導致勞動者辭職的。
3、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加班加點工資或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導致勞動者辭職的。
用人單位應給予而未按規(guī)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fā)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經濟補償金數額的50%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以上就是“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條件是什么”以及“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情形”的有關介紹,用人單位在解除與勞動者之間勞動合同的時候,常常以一些“莫須有”的罪名作為理由,以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合法表面形式掩蓋其解除勞動合同應支付經濟補償金而拒絕支付的非法行為,因此勞動者與單位常發(fā)生糾紛,此時不妨問問專業(yè)的律師的建議或者請律師幫忙解決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