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爭議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嗎
勞動爭議發(fā)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可見,仲裁是勞動爭議處理的必經(jīng)程序,只有不服仲裁裁決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所謂勞動爭議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因執(zhí)行勞動法律、法規(guī)和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所發(fā)生的爭執(zhí)?!秳趧臃ā返?3條的規(guī)定:“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二、勞動爭議訴訟的條件
(1)起訴人必須是勞動爭議的一方當事人,即用人單位或勞動者。
起訴是與勞動爭議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勞動爭議當事人的權利,因此,相互形成勞動法律關系的企業(yè)、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行政和勞動者,都可以作為起訴人提起勞動糾紛訴訟。勞動者在訴訟權利能力和訴訟行為能力相一致時,由勞動者個人作為當事人一方參加訴訟。當事人因故不能起訴的,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起訴。其他人員則無權起訴。
(2)必須有明確的被告。
勞動爭議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必須明確被訴人即對方當事人。如果原告不知道是誰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則會出現(xiàn)無人應訴的情況,也無法進行訴訟,人民法院也無從審理。在明確勞動爭議訴訟被告的同時,應當指出,原告不得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勞動行政部門作為勞動爭議訴訟案件的被告或第三人。這主要是由于他們不具有勞動爭議訴訟法律關系的主體資格。
(3)必須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jù)。
具體的訴訟請求,是指原告向人民法提起訴訟所要求解決問題。它包括以下三種:一是給付的請求,即請求人民法院認定原告的請求權,責令對方履行義務,如給付工資、勞動保險、資金等;二是確認的請求,即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原告與被告之間存在或不存在某種實體法律關系,如確認勞動合同關系有效或無效,確認職工與企業(yè)存在的勞動關系,企業(yè)不得開除、除名、辭退等;三是變更的請求,即請求人民法院改變或消滅當事人之間原有的勞動法律關系,如改變勞動合同的內容,解除勞動合同勞動關系等。當事人提出的訴訟請求要有事實根據(jù),包括勞動爭議是如何發(fā)生的、爭議的內容等,還包括勞動爭議的證據(jù)事實,即能證明勞動爭議案件的一切材料。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
(4)必須經(jīng)勞動爭議仲裁機關仲裁。
當事人一方或雙方不能就勞動爭議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只有先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后,不服仲裁裁決的,才有權起訴。如果當事人就勞動爭議問題在仲裁機關的主持下,達成調解協(xié)議并已發(fā)生法效力,當事人也無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5)必須在法律規(guī)定的時效期限內提起訴訟。
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應當自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超過期限的,一般不予受理。如果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逾期的,則應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jù)予以說明。
凡是同時具備上述條件的當事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勞動爭議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當事人起訴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
勞動者與單位發(fā)生勞動爭議后可以選擇解決的方式,協(xié)商、仲裁、訴訟都可以,但是勞動爭議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嗎,或許不可一概而論,有的就需要先經(jīng)過仲裁,那到底哪些需要經(jīng)過仲裁呢,勞動者提起勞動爭議訴訟的條件又是什么呢,這些復雜的問題最好還是問問專業(yè)的律師的建議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