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庭的辦案期限為多長
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yīng)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案件之日起45日內(nèi)結(jié)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批準最長可延期15日。對于請示待批,工傷鑒定,當事人因故不能參加仲裁活動,以及其他妨礙仲裁辦案進行的客觀情況,應(yīng)視為仲裁時效中止,并需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同意。仲裁時效中止不應(yīng)計入仲裁辦案時效內(nèi)。
二、不提供送達地址有什么后果
1、拒絕提供送達地址
仲裁委以當事人提供的送達地址送達仲裁文書。如果當事人拒絕提供自己的送達地址及聯(lián)系方式,經(jīng)仲裁委告知后仍不提供的,對申請人不予立案;被申請人為勞動者的,以其戶籍登記中的住所或者經(jīng)常居住地為送達地址;被申請人為用人單位的,以其工商登記或者其他依法登記、備案中的住所為送達地址。
2、當事人拒不提供送達地址或地址不準確的法律后果
因當事人自己提供的送達地址不準確、送達地址變更未及時告知仲裁委,或者當事人拒不提供自己的送達地址而導致仲裁文書未能被當事人實際接收的,仲裁委將按下列方式處理:
(1)郵寄送達的,以郵件回執(zhí)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視為送達之日;
(2)公告送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視為送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