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仲裁的誤區(qū)有哪些
在勞動爭議仲裁實踐中,一些當事人往往有理卻輸了官司,究其原因:
1、對訴訟的時效把握不準。
相對于民事官司,處理勞動爭議對時效要求的時間相對短一些,有些當事人并不了解這些,往往因申訴時效已過而失去打官司的機會。
2、訴訟主體錯誤。
一些申訴人所指的被訴人不是義務主體,仲裁員告知變更后,又不愿變更被訴人,其結(jié)果只能敗訴。
3、民事行為的法律效力問題。
當事人的民事活動必須嚴格遵循法律規(guī)定,法律不僅不支持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民事行為,而且還要依照法律制裁。當事人之間訂立的勞動合同違背國家強制性規(guī)定而被確認無效時,就會導致當事人“有理”輸官司。
4、漫天要價,請求不當。
雖說勞動爭議仲裁不像法院那樣以標的多少確定仲裁費用,但不著邊際地漫天要價,對申訴人還是有影響的,既有可能多繳仲裁費,又可能給仲裁爭議的處理人為設置阻力,最終導致申訴人的期望值過高而“雖贏尤敗”。
二、申請勞動仲裁的期限是什么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因當事人一方向?qū)Ψ疆斒氯酥鲝垯嗬?,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一年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xù)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fā)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一年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nèi)提出。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并按照被申請人人數(shù)提交副本。
勞動者申請勞動仲裁應當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勞動者應在法定的期限內(nèi)提出勞動仲裁申請,確定自己的訴訟請求,配合仲裁工作人員。當事人與仲裁員的配合主要表現(xiàn)在當事人的訴訟能力上。當事人必須嚴格依法參與仲裁活動,依法、適時、適度地提出自己的仲裁請求。如果勞動者不了解相關規(guī)定,最好向律師咨詢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