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加班工資的勞動爭議案件日趨增加,引起了企業(yè)和政府部門的普遍關注,可是到底什么情形下單位必須支付加班工資呢,單位能否以補休為借口而拒絕支付加班費,這些問題將在下文為您詳細闡述。
一、什么時候要支付加班費
必然支付加班工資的兩種情況:
第一是必須支付的情況,又分為兩種形式,
一是延長工作時間,也就是在正常工作時間后延長工作時間,在這種情況下,只要加班具備以下三個條件,一是勞動者同意,二是單位批準,三是符合法律規(guī)定(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為了公益,或緊急情況危及生命安全的情況除外)。在這種情況下單位應該支付不低于150%的工資。
二是節(jié)假日必須支付的情況,節(jié)假日加班的包括元旦、春節(jié)、國際勞動節(jié)、國慶節(jié)等,這幾個節(jié)假日安排加班,單位應該支付員工300%的工資,且不存在調休的情況。
選擇支付的情況是單位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加班,這種加班單位依法是應該安排補休,在補休不能的情況下,才支付200%的工資。依該規(guī)定,安排補休還是支付加班工資單位有選擇權。一般來說單位會優(yōu)先安排補休,依該法的精神,也是優(yōu)先安排補休,勞動者的休息權和健康權還是排在第一位。這里應該注意的是單位的主動權問題,雖說法律還是比較傾向補休,但實際中何種選擇優(yōu)先還是在單位。
但是如果單位不做出安排,則勞動者是否有提示的義務?該安排在法律上并沒有明確規(guī)定其時限,按理解,只要是符合前面提到的加班的三個條件,則在勞動合同期內(nèi)都應該是有效的。在單位沒有明示的情況下,勞動者可以提示,特別是在勞動者離開單位時,應該提示,如果在這種時候單位還是不給予安排補休,或者不支付相應對價的加班工資,則勞動者是可以要求支付加班工資。有些勞動者想著不聲不息的在離開單位后再索要加班工資,這樣可能被視為漠視放棄,回頭主張很難得到支持。
二、補休能代替加班工資嗎
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由此可見,休息日加班后,企業(yè)可以首先安排補休,在無法安排補休時,才支付不低于工資200%的加班費。
換句話說,雙休日加班后,是安排補休還是支付加班費,決定權在企業(yè),職工沒有選擇權。根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只有平時晚上的加班和國定假日的加班,用人單位必須支付加班工資。
國慶總共休息7天,但從目前國家的規(guī)定看,只有10月1日、2日、3日是國定假日,其余4天是把前后的雙休日調換來的。所以1~3日的加班是國定節(jié)假日的加班,必須支付加班費(按300%計算),其它4天,是雙休日加班,由企業(yè)決定安排補休還是給加班費。
我國法律明確規(guī)定勞動者有休息休假的權利,只要單位延長了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就需要支付其一定的加班工資,可在現(xiàn)實中很多單位都不愿意支付加班費。這我們也可以理解,畢竟加班費對于單位來說常年累月也不算一筆小數(shù)目,這就需要勞動者自己拿起法律的武器維護自身權益,可以先通過律師了解下什么時候單位必須支付加班費,單位能否以補休代替加班費,只有掌握這些知識才便于自己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