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么確定勞動爭議發(fā)生時間
提出仲裁要求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fā)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所謂“勞動爭議發(fā)生之日”,是指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這與《企業(yè)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23條的規(guī)定完全一致。那么,又怎樣理解“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呢?
根據法律規(guī)定,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是指有證據表明權利人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的日期,或者根據一般規(guī)律推定權利人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之日。“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是勞動爭議仲裁申訴時效的開始。因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不應從侵權行為終結之日起計算。
二、勞動爭議超過仲裁時效咋辦
一些當事人由于種種原因而耽誤了申訴時效,仲裁委員會應當區(qū)別情況,分別處理:
1、對無正當理由超過申訴時效的勞動爭議,當事人就喪失了申訴的權利,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2、申訴時效屆滿還要查明有無申訴中止的情況。如果扣除中止時間后不超過申訴時效的,仲裁委員會應依法受理。
3、《企業(yè)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23條規(guī)定: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超過規(guī)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安豢煽沽Α笔侵覆荒茴A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情況。
例如,因地震、水災、火災等現象產生的或者因戰(zhàn)爭或其他類似的軍事行動等社會現象而產生的情況。“其他正當理由”則范圍很寬,例如當事人不知道有仲裁委員會而向其他部門申訴延誤時效或者生病,或者童工的法定代理人未確定等等,至于“理由”是否正當,則應由仲裁委員會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