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試用期的工資標準是什么
試用期是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進行相互了解、相互考察的期限,但并不是勞動者的 “白干期”。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20條做出了有針對性的規(guī)定,即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 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這是勞動者在試用期間工資待遇的法定最低標準。
《勞動合同法》的這一規(guī)定有兩層意思:一是用人單位在規(guī)定勞動者試用期的工資時,不得低于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者本人勞動合同中約定的試用期期滿后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二是用人單位規(guī)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時,即使符合第一層意思的規(guī)定,但同時還應當做到,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只有這兩點都符合了,用人單位所確定的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報酬才是合理合法的。
二、約定試用期不交社保有效嗎
只要建立了勞動關系,就應該繳納社會保險費用。1994年《勞動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第七十二條明確規(guī)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因此交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定義務。
社會保險是國家為員工的生活、醫(yī)療保障而實行的強制性保險。所謂強制性,就是由法律法規(guī)直接對雙方的權利義務作出規(guī)定,雙方當事人不得自由協(xié)商。因此社會保險是否繳納、如何繳納都不是用人單位與員工之間可以相互商量的事宜,用人單位應該按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執(zhí)行。如果雙方約定“不交納社會保險費”,該約定也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