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么約定服務期違約金
第一,違約金是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的結果。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體現(xiàn)了合同中的權利義務對等原則,所謂“對等”,是指享有權利,同時就應承擔義務,而且,彼此的權利、義務是相應的。這要求當事人所取得財產、勞務或工作成果與其履行的義務大體相當。
第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違約金時不得違法,即約定違反服務期違約金的數(shù)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違約時,勞動者所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二、約定服務期后解除合同違約嗎
服務期與勞動合同期限有一定的關聯(lián)但也有本質區(qū)別。如果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后但服務期協(xié)議仍然在有效期內的話,勞動者應當繼續(xù)為用人單位服務至服務期期限屆滿之日止。
勞動者在服務期協(xié)議屆滿前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這里的解除勞動關系包括幾種情況:1、勞動者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2、用人單位以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所規(guī)定的情形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的。在這兩種情況下,勞動者需要對無法繼續(xù)履行的服務期協(xié)議承擔違約責任。
但是在用人單位以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之規(guī)定解除勞動關系并要求勞動者承擔違約責任的情形中并不包括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這一款。除此之外,依據(jù)《勞動部辦公廳關于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依據(jù)問題的復函》第三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出資對員工進行各類技術培訓,員工提出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如果在試用期內,則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通過上述兩個法律規(guī)定我們可以很明確的看出,如果處于試用期內的勞動者無論是自己提出離職還是被用人單位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都不能要求勞動者承擔違反服務期協(xié)議的違約責任。
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就服務期約定違約金。通過專項培訓,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有投入并導致勞動者獲得利益。通過約定服務期,可以大體平衡雙方利益。但是約定違約金必須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不能隨意約定。約定服務期之后,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需承擔服務期違約責任,但是試用期內的不需要承擔。服務期問題一般涉及的金額比較大,有的用人單位趁此機會獅子大開口也是常有的事兒,因此,建議勞動者咨詢一下專業(yè)的勞動糾紛律師,妥善解決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