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試用期簽訂合同應注意什么
1、試用期應該簽合同嗎?
勞動合同期限在三個月以上的,可以約定試用期。也就是說,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能夠約定試用期的最低起點是三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這是針對用人單位不分情況,一律將試用期約定為六個月,勞動合同法的具體措施。
試用期是勞動合同中可以設立的一項制度,它的設立前提是存在勞動合同。所以如果沒有勞動合同,是不可能有試用期的。口頭約定試用期,作為事實勞動關(guān)系處理。
2、試用期合同有效嗎?
勞動合同當事人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即為勞動合同期限。如用人單位與員工簽了三個月的試用期合同,那這份合同的試用期約定無效,三個月就是勞動合同的期限。
二、試用期辭職應提前幾天
《勞動合同法》第 37條規(guī)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nèi)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睋?jù)此,周某只要提前三日向公司提出書面告知即可解除勞動關(guān)系。上述合同約定違法了法律規(guī)定,當屬無效。
《上海市企業(yè)工資支付辦法》第七條規(guī)定: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終止或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在與勞動者辦妥手續(xù)時,一次性付清勞動者的工資?!惫べY的具體支付時間可以依照合同約定的工資支付日執(zhí)行,或者離職之日一次性結(jié)清。
因此,試用期辭職無須提前30天,用人單位也不得因此克扣勞動者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