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與單位本身就處于不平等的地位,如果發(fā)生拖欠工資或不交社保等糾紛時,勞動者不知該如何處理,有的會選擇勞動仲裁,可是又不知道勞動仲裁的期限有多久,更不知道勞動仲裁的程序怎么走,那您看看下文就知道了。
一、勞動仲裁的期限有多久
仲裁庭裁決案件,應當自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
有下列情形的,仲裁期限按照下列規(guī)定計算:
(一)申請人需要補正材料的,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的時間從材料補正之日起計算;
(二)增加、變更仲裁申請的,仲裁期限從受理增加、變更仲裁申請之日起重新計算;
(三)仲裁申請和反申請合并處理的,仲裁期限從受理反申請之日起重新計算;
(四)案件移送管轄的,仲裁期限從接受移送之日起計算;
(五)中止審理期間不計入仲裁期限內;
(六)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另行計算的其他情形的。
因出現(xiàn)案件處理依據(jù)不明確而請示有關機構,或者案件處理需要等待工傷認定、傷殘等級鑒定、司法鑒定結論,公告送達以及其他需要中止仲裁審理的客觀情形,經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中止案件審理,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中止審理的客觀情形消除后,仲裁庭應當恢復審理。
二、勞動仲裁的程序怎么走
(一)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應當提交申訴書,并按被訴人數(shù)提交副本。
申訴書應當裁明下列事項:
1、職工當事人的姓名、職業(yè)、住址和工作單位,企業(yè)的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2、仲裁請求和所根據(jù)的事實和理由。
3、證據(jù)、證人的姓名和住址。
(二)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7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決定受理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7日內將申訴書的副本送達被訴人,并組成仲裁庭;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被訴人自收到申訴書副本之日起15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jù),仲裁委員會有權要求當事人提供或者補充證據(jù)。
(三)仲裁庭于開庭的4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和書面通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接到副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據(jù)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訴人按撤訴處理,對被訴人可以缺席工資裁決。
(四)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雙方自愿達成協(xié)議。調解達成協(xié)議的,制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未達成協(xié)議,仲裁庭應當及時裁決。
(五)仲裁庭作出裁決后,制作裁決書,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對仲裁決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fā)生法律效力。
(六)當事人對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和裁決書,應當依照規(guī)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發(fā)生勞動糾紛的職工會選擇仲裁或訴訟來解決,可是到底是仲裁好還是訴訟好,這就有可能是見仁見智。如果選擇勞動仲裁的話其期限是多久,具體的勞動仲裁程序又該怎么走,如果您自己不清楚不妨咨詢專業(yè)的律師,也可以請律師幫忙進行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