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者主動辭職的法律效力
實踐中會有勞動者因種種原因向單位提前30天提出書面辭職申請,用人單位接受,后續(xù)上班的過程中由于情況發(fā)生變化或單位挽留,30天內又申請撤銷或收回辭職申請的特殊情況,這種撤銷、撤回行為是否有效,單位應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筆者認為,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辭職,是一種單方解除行為,合同解除權的性質屬形成權。所謂形成權,是指權利人依自己的單方意思表示就可以使民事法律關系發(fā)生、變更或消滅的權利。根據(jù)形成權的法律特征,在通常情況下,形成權以單方意思表示方式行使,只要通知到達對方即生效。因此,無論單位是否同意留用員工,30天后勞動合同即行解除。
如果勞動合同解除后,用人單位繼續(xù)留用員工,應屬于建立了新的勞動關系,應重新簽訂新的勞動合同,否則單位有可能面臨存在事實勞動關系,未簽訂新勞動合同要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的風險。
二、勞動者如何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的辭職權,即勞動者單方預告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程序:
(1)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提出辭職申請。
(2)在試用期內勞動者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
(3)勞動者無需說明任何理由、無需用人單位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