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試用期員工辭職應注意什么
1、用人單位在合同中約定勞動者在試用期解除合同需承擔違約責任是否有效?
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二條之規(guī)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勞動法賦予了勞動者試用期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力,且該解除權是無條件的。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者在試用期解除合同需承擔違約責任實際上限制了勞動者的解除權,因此該約定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利,違反了法律的規(guī)定,應當確認為無效條款。
2、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需提前三十天通知?
根據(jù)《勞動法》的規(guī)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提前通知,如果用人單位在合同中對解除勞動合同附加條件,如約定需提前通知,該約定違反法律規(guī)定,勞動者行使解除權可不受其約束。
二、試用期員工辭職是否賠償培訓費
用人單位出資對職工進行各類技術培訓,職工提出與單位解除的,如果在試用期內,則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這里值得注意的是用人單位的出資是特指有支付貨幣憑證的出資,如發(fā)票。
如果試用期滿,在勞動合同期內,則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具體支付方法是:約定服務期的,按服務期等分出資金額,以職工已履行的服務期限遞減支付;沒約定服務期的,按勞動合同期等分出資金額,以職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遞減支付;沒有約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務期等分出資金額,以職工已履行的服務期限遞減支付;雙方對遞減計算方式已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如果合同期滿,職工要求終止合同,則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