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合同應具備哪些內容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內容:
(1)勞動合同期限。即勞動合同的有效時間。
(2)工作內容。即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有效期內所從事的工作崗位(工種),以及工作應達到的數量、質量指標或者應當完成的任務。
(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即為了保障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安全、衛(wèi)生及其他勞動條件,用人單位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而采取的各項保護措施。
(4)勞動報酬。即在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的工資。
(5)勞動紀律。即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必須遵守的工作秩序和規(guī)則。
(6)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即除了期限以外其他由當事人約定的特定法律事實,這些事實一出現,雙方當事人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
(7)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即當事人不履行勞動合同或者不完全履行勞動合同,所應承擔的相應法律責任。
二、勞動合同不能約定哪些內容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變更和終止勞動權利和義務協(xié)議。勞動合同可由雙方協(xié)商一致訂立,除了法律規(guī)定的必備條款外,雙方還可協(xié)商約定其他條款,但以下條款是法律不允許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
(1)定金、保證金(物)或抵押金(物)條款。禁止用人單位以任何形式向勞動者收取定金、保證金(物)或抵押金(物)。對違反的由公安部門和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立即退還給勞動者本人。
(2)禁止約定勞動者在未完成勞動定額或承包任務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低于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3)除法定情形外,勞動合同中不得約定由勞動者支付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