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合同應何時簽訂
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7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第10條規(guī)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根據(jù)《勞動法》的規(guī)定,勞動關系的建立以訂立勞動合同為主要標志?!秳趧雍贤ā返?0條規(guī)定:“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上述條款強制性地規(guī)定:單位在建立勞動關系之日起最遲應在“一個月”內(nèi)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因此,這實際上是有限度地放寬了訂立勞動合同的時間要求,規(guī)定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如果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訂立了書面勞動合同,其行為即不違法。但如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則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勞動合同法》第82條)。這是對用人單位在自用工之日一個月內(nèi)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處罰措施。
二、勞動合同中不可以約定哪些內(nèi)容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變更和終止勞動權利和義務協(xié)議。勞動合同可由雙方協(xié)商一致訂立,除了法律規(guī)定的必備條款外,雙方還可協(xié)商約定其他條款,但以下條款是法律不允許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
(一)定金、保證金(物)或抵押金(物)條款。禁止用人單位以任何形式向勞動者收取定金、保證金(物)或抵押金(物)。對違反的由公安部門和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立即退還給勞動者本人。
(二)禁止約定勞動者在未完成勞動定額或承包任務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低于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除法定情形外,勞動合同中不得約定由勞動者支付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