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傷鑒定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職工個人的工傷認定申請書;
2、受傷害職工的有效身份證明;
3、勞動合同文本復印件或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材料;
4、用人單位事故調查報告書(個人申報的不必提供);
5、兩人以上的證人證言;
6、醫(y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后診斷證明書、初診病歷、住院病歷,屬職業(yè)病的提供合法有效的職業(yè)病診斷證明書或鑒定書。
7、用人單位的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查詢證明。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還應當提供以下相關證明材料:
1、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死亡或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死亡的,應提交有關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書及事故調查報告書;
2、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提交公安機關證明、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或者其他有效證明;
3、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提交公安機關證明或其它有效證明;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要求認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結論;
4、由于機動車事故引起的傷亡事故,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或相關處理證明;
5、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的,提交醫(yī)療機構的搶救和死亡證明;
6、屬于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按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提交事發(fā)地縣級以上有關部門出具的有效證明;
7、屬于因戰(zhàn)、因公負傷致殘的轉業(yè)、復員軍人,舊傷復發(fā)的,提交民政部門頒發(fā)的《革命傷殘軍人證》以及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對舊傷復發(fā)的確認證明;
8、直系親屬代表傷亡職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提交有效的直系親屬關系證明;
9、工會組織代表傷亡職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提交工會介紹信,辦理人身份證明。
二、工傷鑒定可以再一次申請嗎
當事人對統(tǒng)籌地區(qū)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如果申請人超過了15日才向上一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上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可以以超過時效為由不予受理。同時,要注意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是不可訴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在再次鑒定的過程中,如果發(fā)現(xiàn)設區(qū)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有重大錯誤,可以依法定程序重新進行鑒定。對經(jīng)審查無錯誤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維持設區(qū)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駁回申請人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