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爭議調解的步驟是怎樣的
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無嚴格程序要求,一般包括調解準備、調解開始、實施調解、調解終止等幾個階段。當事人申請調解,應當從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內,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向調解委員會提出申請,并填寫《勞動爭議調解申請書》。調解委員會接到調解申請后,應征詢對方當事人意見,對方當事人不愿調解的,應做好記錄,在3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調解委員會應在4日內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請的決定,對不受理的,應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調解的步驟包括調查核實、召開調解會議、聽取陳述、公正調解。調解達成協(xié)議的,制作調解協(xié)議書;調解不成的,應做好記錄。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應當自當事人申請調解之日起30日內結束;到期未結束的,視為調解不成。企業(yè)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未達成協(xié)議的,當事人可以自勞動爭議發(fā)生之日起60日內,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勞動站勞動管理辦理公室制作的《調解書》不具有法律效力,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受理王某的仲裁申請。根據勞動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發(fā)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xié)商解決。但調解機構(企業(yè)調解委員會、工會或勞動行政部門)根據當事人的協(xié)商結果制作的《調解協(xié)議書》,沒有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調解協(xié)議,另一方不能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只有國家授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在仲裁和訴訟過程中根據當事人的協(xié)商結果制作的調解書才具有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制作的調解書,另一方才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二、勞動爭議調解的原則
(1)事實清楚原則。所謂事實清楚原則,是指在仲裁程序中,應當堅持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才能進行調解的原則。事實清楚是調解的基礎和前提。只有查清事實、 分清是非,才能使雙方當事人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哪些是合法的,哪些是違法的,從而促使當事人互諒互讓,達成調解協(xié)議。事實不清,不能調解。
(2)自愿原則。所謂自愿原則,是指在仲裁程序中,是否進行調解,能否達成協(xié)議,完全取決于雙方當事人的自愿。當事人如果不自愿,就不能調解。這就是說,勞動仲裁機關在仲裁程序中,要充分尊重當事人或調或裁的權力,不得強迫。
(3)合法原則。所謂合法原則,是指在仲裁程序中,調解活動和協(xié)議內容,都必須符合勞動實體法和仲裁程序法的規(guī)定。就是說,調解程序和協(xié)議必須合法,否則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