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者怎么申請勞動仲裁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fā)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當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師或者他人代理參加仲裁活動。委托他人參加仲裁活動,必須向仲裁委員會提交有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委托書,委托書應當明確委托事項和權限。
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職工或者死亡的職工,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參加仲裁活動;沒有代理人的,由仲裁委員會為其指定代理人代為參加仲裁活動。
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應當提交申訴書,并按照被訴人數(shù)提交副本。申訴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職工當事人的姓名、職業(yè)、住址和工作單位;企業(yè)的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2、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
3、證據、證人的姓名和住址。
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七日內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七日內將申訴書的副本送達被訴人,并組成仲裁庭;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二、申請勞動仲裁應注意什么
第一,應注意寫好申訴書。
根據規(guī)定,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時應提交申訴書,并按被訴人數(shù)提交副本。申訴書應當寫明下列事項:
(1)當事人的身份事項,包括職工當事人的姓名、年齡、性別、工作單位、住址、職務,用人單位的名稱、地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2)仲裁請求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申訴人應當將自己與被申訴人發(fā)生爭議的原因、過程、希望如何處理等問題全面、準確、簡練地寫清;
(3)證據和證人的姓名、住址,提供有關爭議情況的各種證據和證人,務必確實充分;
(4)申請日期。
第二,應注意申訴期限。
根據《勞動法》第82條規(guī)定,當事人要求仲裁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fā)生之日起60日內提出書面申請。在規(guī)定的時效期內,當事人未提出書面申請的,時效屆滿后就不再有申請權,仲裁機構也不再受理。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超過60日期限而行使申訴權利的,仲裁機構可以受理。
第三,要向有管轄權的仲裁機構提出申請。
根據《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17條關于“縣、市、市轄區(qū)仲裁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發(fā)生的勞動爭議”的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向勞動爭議發(fā)生地的縣(市)、市轄區(qū)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但是,按規(guī)定應當由設區(qū)市的仲裁委員會受理的除外。如果發(fā)生勞動爭議的單位與職工不在同一個仲裁委員會管轄地區(qū)的,當事人應當向職工當事人一方工資關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四,要按規(guī)定的期限履行調解書或裁決書確定的義務。
一方當事人對生效的調解書或裁決書不履行的,另一方可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